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号公告-1-2009)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8 16:07:44 您是第159位访问者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苗种药物残留检测的抽样准备、抽样、抽样记录、样品保存及运输、样品处理、样品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在生产、销售环节中水产苗种进行违禁药物残留检测,不适用于对水产苗种的检疫及物理性状等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我国已公布的适用于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相关方法标准。
3抽样准备
3.1抽样人员
3.1.1抽样组至少由2位具有抽样资质的人员组成。
3.1.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进行培训,了解和掌握与抽样产品相关知识和产品标准、已经确定的样品抽取方法、抽样及封样注意事项、样品运送过程中注意事项等。
3.1.3监督抽查时的人员组成,可与文件规定合并执行。
3.2抽样工具
进行水产苗种抽样时,应准备的工具、器械及用品有:渔网(鱼苗网、鱼种网或抄网)、鱼桶、衡器(弹簧称或天平)、样品袋、封样袋、保温箱和照相机等。
3.3记录等文件
抽样人员应携带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任务书、抽样细则以及水产苗种渔药残留检测抽样单(附录A)、有关记录表或调查表、标签纸、封条、文件夹、纸笔文具和抽样方位图(养殖区域)等相关文件
4抽样
4.1组批规则
育苗场(或养殖场)内,以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为一个检验批次;或以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为一个检验批次。
4.2样本要求
所选择的样本应为活体,且能代表整批产品群体水平的、达到出池规格的水产苗种。
4.3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为水产育苗场或水产养殖场。
4.4抽样方法
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品,一个检验批次抽取一个样品。抽样时避免损伤其他苗种,在鱼网内沥干水分后,装入样品袋内称重。
4.5抽样量
各类水产苗种的最小抽样量及检样量见表1。
表1 各类水产苗种抽样数
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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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数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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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样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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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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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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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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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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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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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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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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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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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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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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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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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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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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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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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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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等其他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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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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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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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表所列为最少取样量,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所取样品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检样量的基础上,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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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各类水产苗种抽样数
样品 样本数量a 检样量,g
鱼类 ≥3尾 ≥50
虾类 ≥10尾 ≥50
蟹类 ≥5只 ≥50
贝类 ≥30只 ≥50
龟鳖类 ≥3只 ≥50
海参等其他水产品 ≥3只 ≥50
a本表所列为最少取样量,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所取样品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检样量的基础上,抽取样品。
(规范性附录)
水产苗种渔药残留检测抽样单
本
栏
由
抽
样
单
位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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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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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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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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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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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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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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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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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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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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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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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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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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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温□ 冷冻□ 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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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样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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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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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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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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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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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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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抽
样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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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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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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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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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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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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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抽
样
单
位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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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陪同下完成,上述记录经核实无误承认以上各项记录的合法性。
被抽检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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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样
单
位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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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抽样已按要求执行完毕,样品经双方人员共同封样,并做如上记录。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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