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2022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公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4/17 0:00:00 您是第1位访问者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休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现将2022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关于2022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公示》
一、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022年伏休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品种为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丁香鱼、玉筋鱼和脊腹褐虾、葛氏长臂虾。上述品种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作业船数、捕捞限额、作业类型、渔具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渔港等详见附件1。
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2022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渔船数量等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捕捞实施方案。
申请从事上述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的渔船,并通过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2021年有违法记录以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或者列入各地“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从事专项捕捞。伏休期间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等特殊需要出海作业的,应当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另行批准。为内地与港澳之间养殖水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辅助船,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许可作为伏季休渔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专项许可作业渔船的监管,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建立渔船船位动态监控,加强渔船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捞日志和科学观察员制度等,组织做好专项捕捞产量统计,切实执行限额捕捞制度,对违规渔船予以取消专项捕捞资格等处罚;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我局将组织对专项捕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公示期为4月14日至20日,凡对公示内容有意见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2年4月20日前反馈。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传真: 010-59192965。
附件:
1.2022年伏季休渔期间特许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2022年伏季休渔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